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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冯鹤与被门守江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鹤,门守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冯鹤被执行人门守江申请执行人冯鹤与被执行人门守江附带民事赔偿一案,靖宇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2日作出的(2013)靖刑初字第6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门守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冯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经申请人举证及本院查明,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如发现被执行人门守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另案申请再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冯鹤与被执行人门守江附带民事赔偿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新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胡 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