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83民初3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张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583民初397号原告杨某,无业。被告张某甲,现下落不明。原告杨某诉被告张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维梁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久红、人民陪审员方光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因性格差异明显,未能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婚后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3月被告外出后,至今不知其下落,夫妻关系早已名存实亡,故诉至法院,请求离婚。被告张某甲未到庭,亦未提出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相识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取名张某乙。婚后双方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2013年3月底,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张某甲外出,至今不知其下落。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结婚证书,枝江市董市镇泰州村民委员会的证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原告杨某请求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张某甲离婚;二、婚生女张某乙,随原告杨某居住生活,由原告杨某抚育。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维梁审 判 员 张久红人民陪审员 方光焕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晓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