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执字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林,刘秀智,孙金生,李荣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执字第216-2号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海君,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庆忠,该社职工。被执行人马林。被执行人刘秀智。被执行人孙金生。被执行人李荣秀。在执行过程中,划拨被执行人马林银行存款1636.26元,缴纳执行费1636.26元,未发现被执行人马林、刘秀智、孙金生、李荣秀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景民二初字第324号民事判决书剩余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铁锁审判员 张 凯审判员 李明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书记员 郑琳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