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92执9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高洪艳与杨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判文书裁定书
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洪艳,杨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92执99号申请执行人高洪艳,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杨光,住所地长春市。高洪艳与杨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长汽开民初字第990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洪艳于2016-3-23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询。经查询,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长春汽车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92执99号本次执行终结。若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孟 珍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曲奉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