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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7执17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2016)粤0607执1719号梁健生与何其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健生,何其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7执17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梁健生,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1613。被执行人何其勇,男,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2719。申请执行人梁健生与被执行人何其勇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7民初63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6年3月25日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68433.5元及其延期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50元。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932元。在执行工程中,本院经向辖区内的国土资源、房屋管理、车辆管理、金融机构等单位或部门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6年6月27日,本院依法通知被执行人所在的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鲁村村委会及其下属的隔海村民小组扣留被执行人2016年度的村集体收入。本院将案件执行过程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等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结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7执17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荣代理审判员 王 军代理审判员 陈艳斌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范健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