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05刑初1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冯光渊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光渊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105刑初188号公诉机关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光渊(曾用名冯涛),男,汉族,1984年10月16日出生,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5年12月13日被河南省沁阳市公安局抓获,12月17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公诉刑诉(2016)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光渊犯诈骗罪,于201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姬婕、代理检察院黄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光渊到庭参加了诉讼。经依法延长审理期限。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月,被告人冯光渊通过网络认识了被害人李某甲,冯光渊化名冯涛,虚构身份,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的信任。以朋友父亲生病、找工作等理由,多次从李某甲处共骗取28000元。后又以炒股为由,骗取李某甲朋友李某乙50000元。案发前。冯光渊共偿还李某甲20200元。针对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到案经过、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冯光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提请以诈骗罪予以惩处,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冯光渊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被告人冯光渊通过网络认识了被害人李某甲,冯光渊化名冯涛,谎称其系博士在读的身份,骗取被害人李某甲的信任。后冯光渊以朋友父亲生病、找工作等为由,从李某甲处先后骗取人民币共计28000元。4月23日,冯光渊又以炒股为由,骗取李某甲朋友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50000元。案发前。冯光渊已偿还被害人李某甲人民币2020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2014年7月,其通过世纪佳缘与冯光渊认识,冯光渊自称叫冯涛,就读于首都医科大学天坛医院神经外科专业,博士在读,其和冯光渊见了几次面后因冯光渊不介意自己是残疾人,其觉得对方不错就比较信任。2015年3月25日,冯光渊称他的朋友父亲住院用钱,向其借钱,后其通过网银转给冯光渊5000元。后冯光渊又称去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上班需要打点关系,需用钱,其于4月15、16日通过手机银行转给冯光渊20000元。4月18日,其又转给他3000元。4月23日,其的朋友李某乙基于冯光渊是医生、博士及其男友的关系,借给冯光渊50000元用于投资。期间冯光渊还了其20200元。后一个叫孟某的女孩给其打电话说冯光渊只是专科毕业,要其别受骗。其通过朋友调查发现天坛医院没有叫冯光渊的人,其得知被骗后让冯光渊还剩余的7800元,但冯光渊以各种理由推脱。被害人李某乙陈述,其通过李某甲认识了她的男朋友冯光渊,冯光渊自称是首都医科大学北京天坛医院的在读博士,并且被河南省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引进。2015年4月20日,冯涛说他的朋友做股票投资,让其拿50000元试试,后又多次给其打电话。因他是李某甲的男朋友,其很信任,4月23日,其通过支付宝转给冯光渊50000元,冯光渊给其出具了收条。后其得知冯光渊与李某甲分手,并且冯光渊还有一个女朋友时,其与冯光渊联系要钱,但至今未还。被告人冯光渊收取其50000元人民币的事实有被害人李某乙向侦查机关提供的收条予以证实。证人孟某证言证实了其和冯光渊通过世纪佳缘网站认识后,冯光渊以首都医科大学毕业生的身份骗取其钱财。其同时证实在一次与冯光渊吃饭时,其看到冯的手机里有李某甲催促还钱的短信,后其告诉了李某甲冯光渊骗其钱财的事情。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害人李某甲毛、李某乙辨认出被告人冯光渊。5.侦查机关调取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实了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通过银行向被告人冯光渊转款的情况。6.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冯光渊系成年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7.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12月13日22时许,沁阳市公安局在沁阳市山王庄镇山王庄宾馆将被告人冯光渊抓获。8.被告人冯光渊供述对犯罪事实予以供述,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本院认为:被告人冯光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冯光渊犯诈骗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冯光渊的行为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量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冯光渊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冯光渊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光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3日起至2019年3月1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冯光渊退赔赃款人民币五万七千八百元后分别发还被害人(其中李某甲人民币七千八百元、李某乙人民币五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许 二 虎人民陪审员 杨 巧 云人民陪审员 邱 鑫 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池漫(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