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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民初659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1

案件名称

江腾与江玲娥、江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腾,江玲娥,江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1081民初6593号原告:江腾。被告:江玲娥。被告:江峰。原告江腾与被告江峰、江玲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28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由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本院受理后由本院代理审判员包荷丽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江玲娥、江峰系夫妻关系。被告江玲娥于2015年3月1日向原告江腾借款100000元,由被告江玲娥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上述借款事实。后上述借款经原告催讨未果。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江玲娥、江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江腾借款10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6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被告江玲娥、江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代理审判员  包荷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朱仙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