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破1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3
案件名称
江苏演艺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省演艺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破14号申请人江苏省演艺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昌耀。委托代理人王彬彬,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辛,江苏钟山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演艺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顾欣。2016年6月22日,申请人江苏省演艺集团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江苏演艺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无力全额偿还申请人到期债务为由,向本院申请对江苏演艺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江苏省演艺集团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江苏演艺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本案中,申请人江苏省演艺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前请求撤回申请,系当事人自行处分其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江苏省演艺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江苏演艺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审 判 长 夏 雷代理审判员 徐岩岩代理审判员 陈宏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文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