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02民特2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刘彦林诉刘宝佳、刘宸、刘泽、刘静继承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彦林,刘宝佳,刘宸,刘泽,刘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二十二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特25号申请人刘彦林,白山市农行八道江支行,住白山市。申请人刘宝佳,住白山市。申请人刘宸,住白山市。申请人刘泽,住白山市。申请人刘静,住白山市。本院于2016年6月29日受理了申请人刘彦林、刘宝佳、刘宸、刘泽、刘静司法确认一案,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张振良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刘芝旭与王淑莲系夫妻关系,二人共生育五名子女:刘彦林、刘宝佳、刘宸、刘泽、刘静。刘芝旭于2016年4月病故、王淑莲于2011年病故,二人的父母在二人去世前已死亡。刘芝旭与王淑莲共有一处位于白山市浑江区江北街、房权证号为白BQ字第0860**号、建筑面积67.61平方米的房屋,现申请人刘彦林要求继承。其他申请人均同意。申请人于2016年6月28日在白山市法律援助中心孙莉、卜凡文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位于白山市浑江区江北街、房权证号为白BQ字第0860**号、建筑面积67.61平方米的房屋,由申请人刘彦林继承。本院认为,申请人在白山市法律援助中心签订的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现依法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位于白山市浑江区江北街、房权证号为白BQ字第0860**号、建筑面积67.61平方米的房屋,由申请人刘彦林继承。本裁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振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 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