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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422执字第16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范明君与万邴财、万照臣、万照军、张振华、李明、邴明星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萝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萝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明君,万邴财,万照臣,万照军,张振华,李明,邴明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422执字第166号申请执行人范明君,男,1963年8月1日生,汉族,干部,住绥滨县。被执行人万邴财,男,1956年7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被执行人万照臣,男,1981年2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被执行人万照军,男,1976年3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被执行人张振华,男,1988年3月22日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被执行人李明,男,1968年6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被执行人邴明星,男,1963年7月9日生,汉族,农民,住绥滨县。申请执行人范明君与被执行人万邴财、万照臣、万照军、张振华、李明、邴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绥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绥商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经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范明君与被执行人万邴财、万照臣、万照军、张振华、李明、邴明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或有关案外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有关法律规定向本院提出异议或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执行员  :施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白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