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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3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赵子良与石永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良,石永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3民初1019号原告赵子良,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委托代理人李科昌,易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永泽,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子良与被告石永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子良于2016年6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子良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子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06元,由原告赵子良承担。审判员  何永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瑞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