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33民初101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1
案件名称
赵子良与石永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子良,石永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3民初1019号原告赵子良,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委托代理人李科昌,易县方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永泽,男,1966年5月21日出生,汉族,易县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子良与被告石永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子良于2016年6月2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子良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子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06元,由原告赵子良承担。审判员 何永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瑞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