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706民初252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陆霞与张苇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霞,张苇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706民初2529号原告陆霞。委托代理人赵世银。被告张苇希。委托代理人李进洲。原告陆霞诉被告张苇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陆霞及其委托代理人赵世银、被告张苇希的委托代理人李进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陆霞诉称,2014年9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言明40天内归还。逾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暂时无钱为由久拖不还。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2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11月8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并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张苇希辩称,1、2014年9月28日的借条中没有约定借款利息,原告主张从2014年11月8日开始按银行四倍支付利息没有依据。2、虽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但原告没有将所借款项支付给被告,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履行,原告要求支付借款本息的要求不能成立。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8日,被告张苇希向原告陆霞借款,并出具了借条,载明:“今借陆霞人民币52000元,伍万贰仟元整,用40天,车辆作为抵押,苏G×××××。”在庭审中,原告自认实际借款本金为50000元,2000元系按月息三分计算的借期利息。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举证的借条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张苇希向原告陆霞借款,应按双方约定及时还款。现被告未能如期还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原告的利息损失,对借期利息依法调整至按年利率24%计算,即1333元;对逾期利息,原告的主张未超出法律规定,应予支持。被告辩称未收到款项却从未采取任何措施对借条予以处理,该借条系在2014年出具,被告行为与常理不符,亦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苇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陆霞支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借期利息1333元;自2014年11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0元,保全费540元,共计164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苇希负担,于给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该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账号:44×××94)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代理审判员 王千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秦扬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二百一十一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收款人: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4×××94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