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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执250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刘建刚、刘卫建等与李世勇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刚,刘卫建,刘举花,李世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2执2501号申请执行人刘建刚。申请执行人刘卫建申请执行人刘举花被执行人李世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彦红与被执行人田横岛省级旅游度假区泊子村委会债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6)鲁0282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申请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春波审判员  张 涛审判员  胡志喜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