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902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4
案件名称
柯靖君与茂名市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行用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柯靖君,茂名市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167号申请执行人柯靖君,女,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公民身份号码:×××4443。委托代理人:李太贤,广东大贤东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雯豫。被执行人茂名市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茂名市。法定代表人:宋土明,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柯靖君与被执行人茂名市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879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被执行人茂名市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将购房款3410000元及退回给申请执行人柯靖君,并支付解除合同违约金747270元;被执行人逾期退回购房款,按逾期总金额每日支付0.8‰违约金给申请执行人柯靖君(自2016年2月21日起直至还清所有款项时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9770元、诉前保全费50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45279元、保险公司的担保费22834元、律师费6800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2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由于被执行人茂名市明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重整,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无法处理��现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本次执行符合终结执行的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902执16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水洋审判员 江锦秀审判员 朱雅贤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日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