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初1335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韩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韩津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3357号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百花五路。法定代表人陈耀忠。委托代理人王立新,北京市中银(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韩津,住址天津市和平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韩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当事人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城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28元(由原告预缴),本院收取164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 奕 惠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珊谦(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