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执行字第13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碧茶与雷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碧茶,雷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执行字第13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碧茶,女,汉族,住福建省罗源县。被执行人:雷飞,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关于林碧茶与雷飞民间借贷纠纷之(2014)晋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强制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请求事项为:一、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20000元及其逾期还款利息(自2014年1月26日计至2014年9月25日);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金钱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在第一项利息标准的基础上加计日万分一点七五);三、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4600元、公告费560元;四、要求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和执行费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分期履行,被执行人依协议支付首期款项。本院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继续履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晋民初字第60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朝晖执行员 陈可榕执行员 林 捷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谢延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