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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执18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文登市富强建筑有限公司与刘颖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登市富强建筑有限公司,刘颖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92执1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文登市富强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市文登营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陈泉序,经理。被执行人刘颖。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期间,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刘颖名下财产的查封;二、终结(2014)威经技区民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菊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 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