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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21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飞与林化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飞,林化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21民初1483号原告:张飞,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徐凤云,淮北市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学顺,淮北市辰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林化明,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本宝,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飞诉被告林化明、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飞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飞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飞负担。审判员 孙 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培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