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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502民初27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王成亮与罗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亮,罗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502民初2788号原告王成亮,男,197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被告罗奎,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原告王成亮诉被告罗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成亮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成亮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成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4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470.00元,由原告王成亮负担。审判员  詹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