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003执1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吴福来与彭以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福来,彭以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03执1051号申请执行人吴福来。被执行人彭以星。申请执行人吴福来与被执行人彭以星债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扬邗双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彭以星应248858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诉讼费2688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对于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故本案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吴福来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谈话笔录、申请执行人申请书等证据证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扬邗双民初字第10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还款,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刁安心代理审判员 钱仁伟代理审判员 王 芳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熊 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