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303刑初16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刘凤祥犯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03刑初164号公诉机关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凤祥,吉林省四平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平市,现住四平市。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5年4月29日被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经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5年6月3日由四平市公安局铁东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四平市看守所。辩护人安玉宝,吉林卓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四东检公诉刑诉[2015]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凤祥犯抢劫罪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30日作出(2015)东刑公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刘凤祥不服提出上诉。2016年4月18日,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原审没有保障上诉人辩护权,程序违法为由,撤销本院(2015)东刑公初字第152号刑事判决书,发回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殿均、王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凤祥及其辩护人安玉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完毕。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刘凤祥伙同张某某(另处)在四平市铁西区中华名城小区17号楼和18号楼之间,手持事先准备的铁制空心凳子腿抢劫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400余元,后逃离现场。赃款被刘凤祥、张某某平分。2015年4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刘凤祥伙同张某某在四平市铁东区北二纬八马路附近,手持事先准备好的铁制空心凳子腿抢劫被害人赵某甲现金人民币300余元,后逃离现场。赃款被刘凤祥、张某某平分。2015年4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刘凤祥伙同张某某在四平市铁东区北二纬路八马路附近,手持铁制空心凳子腿抢劫被害人赵某乙黑色苹果4S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刘凤祥、张某某于2015年4月22日在四平市铁西区七道街赵某丙经营的承诺通讯二手手机店内将抢劫所得的黑色苹果4S手机出售,获赃款人民币700元,刘凤祥分得人民币400元,张某某分得人民币300元。张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张某某的协助下,公安机关于同日将刘凤祥抓获。刘凤祥、张某某抢劫被害人赵某乙的黑色苹果4S手机因被赵某丙出售,无实物无法进行价格鉴定。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上述犯罪事实所列举的证据有:被告人刘凤祥的供述;被害人李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的陈述;证人张某某、赵某丙的证言;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二手手机交易登记表、照片、辨认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吉林省四平市铁东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凤祥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持械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已构成抢劫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凤祥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表示认罪。被告人刘凤祥的辩护人辩护意见是:起诉书指控张某某和刘凤祥抢劫被害人赵某甲及赵某乙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当作为一般行政案件处理。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5日22时许,被告人刘凤祥伙同张某某(另处)在四平市铁西区中华名城小区17号楼和18号楼之间,手持事先准备的铁制空心凳子腿抢劫被害人李某某现金人民币400余元,后逃离现场。赃款被刘凤祥、张某某平分。2015年4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刘凤祥伙同张某某在四平市铁东区北二纬八马路附近,手持事先准备好的铁制空心凳子腿抢劫被害人赵某甲现金人民币300余元,后逃离现场。赃款被刘凤祥、张某某平分。2015年4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刘凤祥伙同张某某在四平市铁东区北二纬路八马路附近,手持铁制空心凳子腿抢劫被害人赵某乙黑色苹果4S手机一部,后逃离现场。刘凤祥、张某某于2015年4月22日在四平市铁西区七道街赵某丙经营的承诺通讯二手手机店内将抢劫所得的黑色苹果4S手机出售,获赃款人民币700元,刘凤祥分得人民币400元,张某某分得人民币300元。张某某于2015年4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张某某的协助下,公安机关于同日将刘凤祥抓获。刘凤祥、张某某抢劫被害人赵某乙的黑色苹果4S手机因被赵某丙出售,无实物无法进行价格鉴定。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3月25日、2015年4月22日公安机关分别接到被害人李某某、赵某乙、赵某甲报案称,其均被抢劫,经公安机关侦查张某某、刘凤祥为犯罪嫌疑人,2015年4月29日,张某某、刘凤祥被公安机关抓获。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刘凤祥身份。3、二手手机交易登记表。证明:张某某于2015年4月22日在四平市铁西区七道街赵某丙经营的承诺通讯二手手机店内,将抢劫所得的黑色苹果4S手机出售,获赃款人民币700元。4、照片。证明:被告人刘凤祥及嫌疑人张某某在作案现场及被告人刘凤祥及嫌疑人张某某指认作案现场。5、辨认笔录。证明:被害人李某某、赵某乙分别对被告人刘凤祥及嫌疑人张某某进行了辨认。6、情况说明。证明:被害人赵某乙被抢黑色苹果4S手机因被出售未能找到,无实物无法进行价格鉴定。7、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她到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3月25日22时20分许,她在中华名城小区17号楼和18号楼之间,被两名男子抢劫人民币750元,该两名男子都带着凶器,好像是刀。8、被害人赵某甲的陈述:她到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4月15日20时30分许,她在四平市铁东区北二纬八马路一胡同内被两名男子抢走黑色挎包一个,包内有人民币300元、身份证及一些化妆品。9、被害人赵某乙的陈述:她到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4月21日21时许,她在铁东区北二纬八马路点三楼道里被一高个手持棍子男子及一矮个男子抢走苹果4S手机一部。10、证人赵某丙的证言:他是铁西区七道街承诺通讯回收二手手机的业主,4月22日他以700元的价格回收了一部由两名20岁左右的男子出售的,以张某某身份证登记的iphone4S手机一部。11、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刘凤祥与他预谋后,于2015年4月中旬的一天21时许,各持一铁棒子在铁东区北二纬九马路发现一单身女性走进一小区,他和刘凤祥追了进去,刘凤祥先上去抢这个女的包,但没抢下来,然后他也上去抢,他们俩一起把这个女的挎包抢下来就跑了。这个包里有一粉色钱包,钱包里有现金人民币160余元,一化妆品袋,钱被他俩平分了。一周前的一个晚上,刘凤祥与他预谋后,刘凤祥持一个铁棒子和他于21时许在铁东区北二纬十马路看到一单身女性,他俩便尾随该女子到北二纬九马路一小区楼栋内,他在楼栋门口站着,刘凤祥上去将该女子苹果4手机抢了下来,抢来的手机他和刘凤祥一起到铁西区七道街二手手机店用他的身份证凳记卖了700元钱,刘凤祥分了400元钱,他分了300元钱。2015年3月的一天,刘凤祥与他预谋后,各持一铁凳子腿于23时许在中华名城小区附近看到一女子自己下了一出租车往小区里走,他和刘凤祥追了上去,他用胳膊搂住这个女的用左手捂住这个女的嘴,右手拿着铁凳子腿,刘凤祥在他旁边,右手拿着铁凳子腿,然后对这个女的说让她把钱拿出来,然后这个女的把她的包拿到前面,刘凤祥和这个女的一起翻包,在包里面翻出300多元钱就递给刘凤祥了,然后他又问这个女的身上还有没有钱了都拿出来,这个女的又从左裤子兜里掏出100多元钱,钱都是刘凤祥拿着。在他和刘凤祥抢这个女的时候,刘凤祥看了一眼这个女的拿的手机,他就伸手对这个女的说把手机拿给他,这个女的没给,他就和刘凤祥就跑了。凳子腿是白色的空心的,有30厘米长。这次抢了大约480多元钱,刘凤祥和他每人分240元钱。12、被告人刘凤祥的供述:2015年4月份的一天,19时许,他和张某某都没钱了,他跟张某某说再去抢点钱,他俩走到铁东区天桥下面不知道往哪走,张某某说咱俩扔烟盒,如果烟盒正面朝上往东走,烟盒朝下就往西走,结果烟盒正面朝上,他俩就往东走了,走了一个多小时,张某某看见一女的并说那女的手里拿个手机。他俩商量之后决定抢,他俩就尾随了40多分钟,他跟张某某说如果这个女的进小区里面就抢她,不进去的话就不抢,这个女的进楼道一分钟左右他俩就跟过去了,刚进道里发现那个女的往外面走,他把这个女的手里的黑色苹果4手机抢走了,并说“你用钱换手机”。这个女的进楼道里就喊三儿。他俩跑出楼道走回了寝室。这次他俩都拿着一个铁棍,藏到衣服袖子里了,抢劫的时候拿没拿出来他忘了,拿铁棍的目的是怕被抢的人还手或者呼救,拿着铁棍为了吓唬她。手机被他俩卖到铁西区七道街一手机店了,是用张某某的身份证登记的,卖了700元钱,他分了400元钱,张某某分了300元钱,都被他俩花了。2015年4月份的一天,在铁东区一楼群里,他和张某某还是用扔烟盒的方式选的地方。20时许,张某某看见一女的往小区里走,他俩商量后从这个女的后面跑了过去,张某某把那个女的包拽走了,抢包的时候这个女的被拽倒坐在了地上。后来他俩发现包里有320多元钱,两张100元的,其他的都是零钱。这次他俩都拿着一根铁棍,藏在衣服袖子里,抢劫时他俩把铁棍都拿出来了,他拿着铁棍指着那个女的跟她说把包拿来,那个女的就开始喊,张某某就把包抢走了。他分到钱不是160元就是180元,都被他花了。他和张某某抢劫一是因为兜里没钱,二是抢劫来的快。他们每次抢劫选择的都是落单的女子。2015年3月下旬的一天晚上,他在铁西区四中后面的金玉网吧上网,张某某到网吧找他,大约20时许,张某某提出去中华名城抢劫,他同意了。他俩到中华名城小区,张某某看见一个女的从出租车下来,他和张某某尾随那个女的进了小区里面,张某某跑过去从后面一手搂住那个女的脖子,另一只手拿着凳子腿放到那女的胸前让她把钱拿出来,他拿着凳子腿在手里拎着,那女的说你们都是小孩,你们别动,我给你钱,然后就从包里拿出400多元钱,张某某把钱接过去,他们找个没人的地方把钱分了。他分到二百三四十元钱,都买烟、上网吧用了。凳子腿是他在中华名城小区附近的烧烤店后面从凳子上拆下来的,一共拆了两根,他和张某某一人一根,大约30厘米长。综上,经庭审质证,认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凤祥抢劫犯罪事实,有被告人刘凤祥的供述,与被害人李某某、赵某甲、赵某乙的陈述,证人张某某、赵某丙的证言印证吻合,并有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二手手机交易登记表、照片、辨认笔录、情况说明佐证,足资认定属实。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凤祥无视国家法律,多次持械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抢劫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定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指控张某某、刘凤祥抢劫被害人赵某甲及赵某乙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应当作为一般行政案件处理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第五十二条(罚金)、第五十三条(罚金缴纳期限)、第六十四条(追缴违法所得)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凤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9日起至2025年4月2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刘凤祥退赔被害人赵某乙人民币400元、赵某甲人民币150元、李某某人民币2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九份。审 判 长 张 宏审 判 员 杨 迪人民陪审员 周 密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柏林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