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704执6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鄂维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维升,黄德应,邹桂荣,黄晗,汪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704执6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鄂维升,湖北罗田人。被执行人黄德应。被执行人邹桂荣。被执行人黄晗。被执行人汪启华。关于申请执行人鄂维升与被执行人黄德应、邹桂荣、黄晗、汪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5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德应、邹桂荣、黄晗、汪启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鄂维升于2016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黄德应、邹桂荣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鄂维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黄德应、邹桂荣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鄂维升可持本裁定书重新申��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鄂城民初字第0151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峰勤审判员 汪茂林审判员 李跃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许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