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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02执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与南平仙景服装有限公司、曾国忠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南平仙景服装有限公司,曾国忠,何蕙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02执247号申请执行人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地址南平市。被执行人南平仙景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平市大横绿色产业区。法定代表人何蕙兰,董事长。被执行人曾国忠,男,1961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被执行人何蕙兰,女,1963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关于被执行人南平仙景服装有限公司、曾国忠、何蕙兰拖欠一审案件受理费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5)延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南平仙景服装有限公���、曾国忠、何蕙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5)延民初字第36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曾德平执行员  阮绍恩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