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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04民初188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1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洪建欢信用卡纠纷2016民初1884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建欢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04民初1884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董建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心东、戴利南,广东德法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洪建欢,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河县。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洪建欢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戴利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在原告处申请办理广发信用卡,卡号为:52×××74。被告在使用该卡过程中发生透支欠款并逾期严重,截至2015年12月11日欠款金额已达55807.10元。原告多次催收,被告仍未清偿。故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向原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共计55807.10元(暂计至2015年12月11日,本金为55807.10元),从2015年12月12日起的利息、滞纳金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无答辩,无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0日,被告向原告申领广发银行信用卡,声明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客户协议的各项规则。申请表所附的《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客户应及时偿还因使用广发卡产生的全部债务,或偿还最低还款额;广发卡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利息、超限费、滞纳金及其他手续费等全部欠款,并设有最低收费限额;客户使用广发卡发生的非现金交易,可选择享受以下待遇之一(不得同时享受两种待遇):一、免息还款期待遇。银行记账日至对账单通知的到期还款日为免息还款期,最长为50天。如客户在到期还款日前偿还全部债务即可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否则,非现金透支交易不享有免息待遇,欠款均从交易入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所有债务还清为止;二、最低还款额待遇。客户可按照银行对账单标明的最低还款额还款;最低还款额为银行规定的客户应该偿还的最低金额,包括累计未还消费交易本金、取现交易本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一定比例,以及上一账单中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总和,均设有最低限额;如计算的最低还款额低于最低限额,以最低限额为准;如本月实际透支金额低于最低限额,则以本月实际透支金额为准。客户如选择按最低还款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待遇,欠款均从交易入账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所有债务还清为止;若客户在还款到期日前还款额低于最低还款额,还必须承担以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一定比例计算的滞纳金,滞纳金设有最低收费限额;客户使用广发卡发生的现金透支交易,现金交易额及费用等由交易发生之日起按透支利率计收透支利息,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客户的还款入账日以款项到达广发卡账户日为准。收到持卡人还款时,按照一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正常及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广发信用卡费率表》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原告经审查后发给被告信用卡,卡号为52×××74,授信额度96000元。该卡在使用过程中出现透支,截至2015年12月11日,共发生透支55807.10元(其中本金55807.10元)。本院认为,原告系商业银行,具有信用卡业务经营资格。广发银行信用卡是原告向社会发行的信用支付工具,具有先消费后还款的特点,被告使用广发银行信用卡出现透支后,即与原告产生借贷关系。由于被告向原告申领信用卡时明确表示已阅读全部申请材料,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该信用卡产品的相关信息,愿意遵守客户协议的各项规则。因此,被告在透支后未按协议约定如期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违约责任。原告现要求被告偿还透支本金及按照《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规定计付利息和滞纳金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洪建欢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55807.10元及利息、滞纳金(以55807.10元为基数,从2015年12月12日起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约定的标准计算利息、滞纳金至欠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95元,由被告洪建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邓望成人民陪审员  陈 艳人民陪审员  姚 滨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凌小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