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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18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李怀高与孙文廷、刘大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怀高,孙文廷,刘大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1836号原告李怀高(曾用名李春怀),男,1968年2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思林,河南宇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孙文廷,男,197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刘大减,女,1979年6月19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李怀高与被告孙文廷、刘大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怀高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文廷、刘大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怀高撤回对被告孙文廷、刘大减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李怀高负担。审判长  付德运审判员  彭玉萍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徐雷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