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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579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佩文与刘杰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案件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刘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305民初5797号原告杨某,身份证住址湖北省孝昌县。委托代理人万磊,广东君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甲,现居住地为深圳市南山区。原告杨某诉被告刘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丽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万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杰锋经本院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一、原、被告之间没有感情基础,聚少离多,分居已经2年多。原告与被告2012年偶然因工作关系认识,由于原告比较单纯,涉世不深,被告比原告大5岁,在被告的追求下,双方很快发生婚前性行为并导致原告怀孕,原告不得已于2013年7月17日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4年1月22日原告生育儿子刘某乙。由于婚前原告对被告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严重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因此双方基本上处于分居状态,被告疑心比较重,经常无端怀疑原告有不当行为。特别是在2015年下半年被告私自翻看原告手机发现其中一张原告与其他男性朋友的一张合影照片,就不断的辱骂原告是贱人,多次威胁原告的生命安全,要到原告公司去闹,多次威胁要让原告身败名裂,致使原告对被告彻底失望。原告也多次原谅被告的伤害,但被告不知道珍惜,不思悔改,屡次伤害原告,致使原告忍无可忍。二、被告对家庭没有较强的责任感,对儿子刘某乙未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被告在婚后对家庭付出比较少,经济上夫妻二人各自独立,儿子刘某乙出生后基本由原告和原告父母抚养,因被告收入不是很高,给儿子的生活费也比较少,对家庭的经济承担远不如原告。又因被告长期在深圳市工作,很少回原告湖北老家,对儿子刘某乙的照顾和陪伴也比较少,大部分时间都是由原告和其父母照顾儿子。双方儿子刘某乙2014年1月22日出生,目前才2岁半,基本上都是跟随原告及其父母生活。婚前原告已是深圳一家外贸公司的高级业务骨干,年收入比较高,有一定的经济基础,现原告在一家大型外贸公司工作,收入稳定,工资每月有6000以上,完全有经济能力抚养小孩,而且原告父母都很××父母也有一定的积蓄,有时间协助原告照顾儿子刘某乙,因此儿子刘某乙由原告抚养更有利于其成长。因被告很少给原告钱财,给儿子的抚养费也不多,原告所挣的钱主要用于养家和负担儿子的抚养费,对被告的财产情况不清楚,原告也不要求分割被告的其他共同财产。综上,被告对原告未尽到做丈夫的责任,对家庭不够负责任,对儿子刘某乙也未尽到太多做父亲的责任,导致原告丧失了与被告继续生活下去的信心,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2、原、被告的婚生子刘某乙由原告抚养,不需要被告支付抚养费;3、本案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被告刘杰锋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并于××××年××月××日生育儿子刘某乙。原告主张被告多次威胁、恐吓原告,使得原告没有安全感,对双方婚姻失望,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提交了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作为证据,但原告的该证据没有原件核对。原告陈述,双方结婚后大部分时间两地分居,原告在武汉居住,被告在深圳居住,原告2015年8月开始在深圳工作,但双方未共同居住;儿子刘某乙出生后一直跟随原告及原告的父母在武汉生活,原告来深圳工作后,孩子由原告的父母在武汉照顾。原告主张其有稳定的收入,有能力独自抚养儿子刘某乙,提交了劳动合同、社保证明作为证据。根据上述证据的记载,原告与深圳市本创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在该公司的外贸部门从事外贸业务员工作,工作地点为深圳,合同期限为2015年8月31日至2017年7月30日,每月工资5000元。被告刘杰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自动放弃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本、出生医学证明、手机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劳动合同、社保证明、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愿登记结婚,并共同生育儿子刘某乙,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夫妻在共同生活过程中存在矛盾属于正常情况,原、被告均应以审慎的态度对待婚姻和家庭,互诚互信,互谅互让,珍惜双方建立的家庭和感情,不应草率解除婚姻关系。此外,双方应从有利于家庭和睦的角度出发,增强家庭责任感,在日常生活中多沟通交流,相互理解,相互宽容,相互照顾。原告主张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但原告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本着维护稳定、和谐的婚姻关系的原则,在原告关于双方感情破裂依据不足的情况下,对原告要求解除婚姻关系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刘杰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不准许原告杨某与被告刘杰锋解除婚姻关系;二、驳回原告杨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丽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小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