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91执17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杨某娟、周某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娟,周某英,周某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91执174-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娟,女,汉族。被执行人:周某英,女,汉族。被执行人:周某信,男,汉族。本院在执行杨某娟诉周某英、周某信债权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对申请人尚有到期债务7547元、迟延履行金等未清偿,在执行过程中应承担的执行费50元亦未支付。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临高新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及(2015)临高新民初字第71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涛审判员 何宗泉审判员 鲁晨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弈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