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民终1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毛肇伟与米功雷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米功雷,毛肇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民终11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米功雷。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肇伟。委托代理人:阮金炳、陈俊伟,浙江星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米功雷为与被上诉人毛肇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2015)台黄商初字第3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6月64日立案受理后,上诉人米功雷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385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三百二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米功雷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何敏军代理审判员 戴莹莹代理审判员 洪海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王 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