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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迎行初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安徽金贡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桐城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金贡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桐城市国土资源局,桐城市新渡镇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迎行初字第00026号原告:安徽金贡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桐城市新渡镇街道。法定代表人:李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益、李兰,安徽益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桐城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桐城市文昌大道。法定代表人:周代智,局长。委托代理人:王晓龙,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桐城市新渡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桐城市新渡镇学府路。法定代表人:周朝元,镇长。委托代理人:葛立峰,安徽正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金贡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桐城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损害国家、社会的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金贡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2003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晋德忠审 判 员  李 蕊人民陪审员  宁善威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祁从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