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602民初4659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09
案件名称
陈清、陈芋菜与陈家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清,陈芋菜,陈家兴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602民初4659号原告:陈清,男,1941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原告:陈芋菜,女,1958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卫东,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述四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黄鹏斌,福建闽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家兴,男,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清、原告陈芋菜与被告陈家兴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两原告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清、原告陈芋菜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清、原告陈芋菜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22元,减半收取411元,由原告陈清、原告陈芋菜负担。审判员 郑 洪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林志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