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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6执异13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明亮物流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与深圳市山汉物流有限公司其他执行执行异议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市明亮物流有限公司,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深圳市山汉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异138号异议人(被执行人)深圳市明亮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沙平北路536号金鹏物流园B区3栋110-111号,组织机构代码76479109-3。法定代表人朱金辉,执行(常务)董事。委托代理人朱尔特,广东牧之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营业场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林和西路161号中泰国际广场25层2503、2505、2506单元,组织机构代码58335080-2。负责人黄伟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江永能,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山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82区新湖路裕丰股份合作公司丰华楼A区四楼419(办公场所),组织机构代码67187470-2。法定代表人彭旋。委托代理人王义明,系该公司员工。申请执行人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以下简称华泰保险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深圳市山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汉物流公司)、深圳市明亮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亮物流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1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6)粤0306执38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明亮物流公司、山汉物流公司送达了(2016)粤0306执38号执行令,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419184.79元及利息6954.0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受理费人民币34456、执行费16592元。被执行人明亮物流公司对此不服,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依法受理,并由审判长杨继周、审判员杨丽莉与人民陪审员赖学秀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称,1、本案强制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协议第三条记载:“明亮物流公司、山汉物流公司按照本协议的规定支付完各自的和解款后,其就本案纠纷的权利义务全部终结,华泰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要求已付款方承担其他任何经济赔偿责任”;2、异议人已经按照《民事调解书》的规定,履行完毕了全部付款义务;3、在异议人已经及时、足额付款的情况下,异议人的赔偿义务已经终结,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对异议人强制执行;4、在异议人、山汉物流公司的赔偿义务明显是独立、分离的情况下,申请执行人因山汉物流未依约付款,从而将异议人一并列为被执行人,于法、于情、于理都是说不过去,也是无法接受的;5、申请执行人“有权按照本案一审判决确定的内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真实意思是,如果异议人、山汉物流公司违约,则申请执行人有权按照一审判决书规定的金额,扣减已经支付金额后的余额,对违约方进行强制执行;6、在对《民事调解书》第四条的意思存在不同理解的情况下,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综合本案调解过程中的各方因素,对该条款进行解释;无论是从调解协议的表述、条款构成体系、调解协议的初衷和目的,还是基于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申请执行人都不应该再对异议人强制执行,调解协议所有条款是各方在二审主审法官的主持下进行再次协商、修改之后最终确定并签署的,不属于格式条款,当然也就不能适用不利解释原则。为证明其主张,异议人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1、付款凭证;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3、授权书;4、和解协议书;5、录音;6、通话录音文字记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华泰保险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山汉物流公司、明亮物流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明亮物流公司、山汉物流公司送达了(2016)粤0306执38号执行令,要求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支付执行款人民币1419184.79元及利息6954.01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支付受理费人民币34456、执行费16592元。另查,(2015)深中法商终字第2195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如下协议:“一、华泰保险公司同意由明亮物流公司、山汉物流公司合计赔偿190万元(以下简称和解款),作为本案最终解决方案;二、华泰保险公司、明亮物流公司、山汉物流公司三方同意,本协议第一条规定的和解款支付方式如下:1、明亮物流公司应在2015年12月15日前向华泰保险公司赔偿175万元;2、山汉物流公司应在2015年12月15日前向华泰保险公司赔偿15万元;……四、如明亮物流公司、山汉物流公司未按本协议第一、二条如期足额给付款项在,则华泰保险公司有权按照本案一审判决确定的内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7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山汉物流公司、明亮物流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华泰保险公司保险赔偿金3319184.79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异议人主张已履行完毕调解书约定的全部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无权申请对其强制执行。根据调解书第四条的基本文义解释。明亮物流公司与山汉物流公司之间的顿号系选择关系,只要两者其一未按该协议第一、二条如期足额给付款项,则华泰保险公司即有权按照本案一审判决确定的内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现山汉物流迟延履行调解书约定的付款义务,调解书第四条华泰保险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人条件已成就,故对异议人主张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被执行人)深圳市明亮物流有限公司的异议。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复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杨继周审 判 员  杨丽莉人民陪审员  赖学秀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 培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4页共5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