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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05民初143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8

案件名称

柳州市升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韦小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升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韦小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5民初1431号原告:柳州市升泰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屏山大道95号驾鹤商业街第4幢3层17号。法定代表人:黄柳毅,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新福,广西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韦小荣。委托代理人:刘荣强。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适用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立案时间:2016年4月12日。待裁事项: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裁定如下:准予撤诉。诉讼费: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本院退回原告25元。审判员  张高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