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执301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何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何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4执301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李小水。被执行人何芳,女,汉族,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1024。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何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394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何芳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归还借款本金372413.34元及支付利息、罚息(截止至2015年12月14日的利息为35503.66元、罚息为4507.48元;此后按罚息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罚息标准为月利率1.95%);支付律师费24096元。负担案件诉讼费6495元。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费654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申报财产,但其未履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何芳名下的粤Y×××××小汽车,因其流动性未能实施扣押,无法处置。除此,本院向广东省内银行和佛山市内房屋、国土、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现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该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4执301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昌斌审判员 XX日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欣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