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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执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与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11执403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九江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申请执行人江西洪都卷帘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江西省弘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余都存款人民币31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国华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何清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