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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5执异8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0-13

案件名称

执行刘某某与董某某借款合同纠纷1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XX,董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105执异88号申请执行人刘申请民事执行案,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X族。被执行人董某某,女,1969年3月18日出生,X族。第三人李某某,女,1971年10月30日出生,X族。本院在执行刘XX与董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第三人李某某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并提供2016年2月5日与申请执行人刘XX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第三人李某某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不符合执行机构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第三人李某某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裁定送达之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计红敏审判员  王吉珍审判员  白 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刘春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