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1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房某与王洪凯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某,王洪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53号申请执行人:房某。法定代理人:郑秋梅,女,居民。被执行人:王洪凯,男,学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少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房某于2015年6月27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少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鹿 伟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人民陪审员 乔玉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孟凡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