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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1执5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房某与王洪凯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房某,王洪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1执53号申请执行人:房某。法定代理人:郑秋梅,女,居民。被执行人:王洪凯,男,学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少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7日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某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执行人房某于2015年6月27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阳谷县人民法院(2015)阳少民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鹿 伟人民陪审员  张宗龙人民陪审员  乔玉璞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孟凡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