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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908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23

案件名称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山市石岐区新数据手机商行、吴桂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山市石岐区新数据,吴桂杰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1民初9087号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雷军。委托代理人:张烨,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许盛林,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山市石岐区新数据手机商行,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民权路**号*层2、3卡。经营者:吴桂杰,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户籍登记地广东省海丰县可塘镇新民街*号,公民身份号码4415211982********。被告:吴桂杰,汉族,户籍登记地广东省海丰县,公民身份号码×××3815,系被告中��市石岐区新数据手机商行经营者。在本院审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山市石岐区新数据手机商行、吴桂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自由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朱慧珊人民陪审员  李福大人民陪审员  黄丹民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记员朱婉芬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