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421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董建国与胡军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建国,胡军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1655号原告董建国,男,195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宝丰县。被告胡军成,男,39岁,汉族,住宝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建国诉被告胡军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董建国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胡军成的起诉。本院认为,董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建国负担。审判员 颜世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鹏飞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