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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21民初16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董建国与胡军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建国,胡军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421民初1655号原告董建国,男,1956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宝丰县。被告胡军成,男,39岁,汉族,住宝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建国诉被告胡军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董建国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胡军成的起诉。本院认为,董建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董建国负担。审判员  颜世深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朱鹏飞附:本案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