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万民初字第1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1122号原告刘某,女,1971年4月30日生,汉族,张家口市万全区村民,现住北京市。被告郭某,男,1963年9月18日生,汉族,张家口市万全区村民,现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长  赵芝恒审 判 员  李筱荷代理审判员  王思雯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坤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