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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1执2498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3)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美赞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美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081执2498号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太平街道万寿路工商银行6楼,组织机构代码:68665823-6。被执行人:李美赞,女,1974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美赞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4日作出(2015)台温商初字第353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温岭市金汇��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李美赞应对本院(2015)台温商初字第600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即偿还申请执行人温岭市金汇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人民币5000000元及利息、律师代理费98534元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应承担诉讼费用54035元,并交纳申请执行费5316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经查明,本院已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李美赞所有的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6号14、15号楼16层14-2001的房地产,现正在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同意等房产拍卖后参与分配;并另案冻结被执行人李美赞所有的在杭州浙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70%的股权、在杭州古今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有��公司50%的股权、在杭州古今控股有限公司35%的股权、在浙江古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50%的股权、在杭州古今拍卖有限公司30%的股权,暂无法变现。除此,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为此,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法予以准许。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081执249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谢福明审 判 员  江 峰代理审判员  江 波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莫林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