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4民初194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原告标准工业集团常熟福山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飞马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标准工业集团常熟福山服装机械有限公司,大连飞马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04民初1943号原告标准工业集团常熟福山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法定代表人季锦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丰,江苏圣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飞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法定代表人徐进蕙,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标准工业集团常熟福山服装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大连飞马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标准工业集团常熟福山服装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437.5元,退回原告437.5元。审判员 吴 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芝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