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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02民初1137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08

案件名称

兰某与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某,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202民初1137号原告兰某。委托代理人梁蕊绮,广西弘生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覃某。原告兰某与被告覃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韦丽丽独任审判,于2016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周诗悦担任法庭记录。原告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梁蕊绮,被告覃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9月自由认识,于××××年××月××日在河池市金城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由于婚前了解不深便草率登记,婚后双方性格差异太大,且根本无法沟通,常为小事争执,导致夫妻感情逐渐开始破裂。被告还经常酗酒赌博,好吃懒做,不外出工作,家里的开销基本上由原告负担。原告多次规劝被告,但被告依旧我行我素,不顾家庭。自2013年开始,双方不再同房,至今已有3年时间。原告曾多次与被告商量离婚事宜,被告虽表示同意,却不愿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原告认为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另,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出资建设位于金城江区东江镇木友村保洞屯41号房屋,该房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平均分割。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生育小孩,无其他共同财产可供分割,亦无其他共同债务需要分担。综上,原告为结束这段婚姻提起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依法平均分割双方共有财产即位于金城江区东江镇木友村保洞屯41号房屋(价值约18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供证据如下: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主体适格;2、结婚证原件一本,证明原、被告存在婚姻关系;3、与覃某的通话录音一份,证明双方共有房屋的价值。被告覃某辩称,1、不同意离婚,理由为原、被告之间并没有什么矛盾;2、原告要求分割的房屋是被告以及被告的母亲、原告的干爹共同出资建造的,原告没有出资,其不同意分割。被告覃某为其辩解未向法庭提供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证据1、2无异议;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据2结婚证原件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对原告提供证据3录音证实原、被告夫妻共同财产为位于金城江区东江镇木友村保洞屯41号房屋,因原告未提供该房产相关产权证予以证实,故本院无法确认。综合原、被告的陈述、举证及庭审调查,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09年9月认识后自由恋爱。××××年××月××日,原、被告双方在河池市金城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至今未生育子女。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有所争吵。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之诉,引发本案。本案庭审过程中,原告陈述其起诉离婚的理由是被告经常外出喝酒打牌,不务正业;被告陈述其已戒酒,并且外出打零工。对于被告外出打零工,原告认可,但认为被告只是偶尔外出务工。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才准予离婚。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登记结婚,且婚后已共同生活几年时间,双方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有所争吵,但被告在庭审中表示其已戒酒并外出务工,原告亦不否认被告外出打零工的事实,故只要原、被告在今后的生活中,加强沟通交流,彼此互助,双方仍有和好可能。据此,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希望原、被告能够珍惜多年夫妻感情,和睦相处,共同维护家庭的完整。综上,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兰某与被告覃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兰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300元,户名: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20×××98,开户行:农行河池分行城东分理处。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韦丽丽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周诗悦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