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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1354、1355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06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山市格美通用电子有限公司,深圳市科创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1354、1355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格美通用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山市某号。组织机构代码某号。法定代表人叶某。被执行人深圳市科创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永新街南塘某。法定代表人阚某。深圳市蓝泰翔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秀峰工业城某号。组织机构代码某号。法定代表人张炳恒。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山市格美通用电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科创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蓝泰翔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09、3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偿还人民币560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对其财产进行了五查。被执行人接到本院通知后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停止了侵犯申请执行人专利权的行为并赔偿申请执行人人民币53000元。两案执行费各人民币297.5元已由被执行人向本院交纳。因双方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对两案作结案处理。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执行和解,以和解协议的履行代替了执行依据的强制执行,且被执行人已经依和解协议履行完毕,本案依法应予执行结案。两案申请执行费各人民币297.5元已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深中法知民初字第309、31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莹莹审 判 员  白田甜代理审判员  徐 薇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