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423民初1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娜仁图雅与娜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娜仁图雅,娜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巴林右旗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423民初1496号原告娜仁图雅,女,1968年6月6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娜仁,女,1965年11月22日出生,蒙古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原告娜仁图雅诉被告娜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河日伦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娜仁图雅、被告娜仁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娜仁图雅诉称,被告于2002年6月28日从我处借款人民币2200元,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还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我欠款本金2200元及利息63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娜仁辩称,我没有向原告借过钱,但这笔债务是我在做买卖时欠原告的货款,但是没有约定利息,同意给付本金2200元,不同意给付利息。经审理查明,被告娜仁欠原告娜仁图雅人民币22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据二枚,欠款至今未偿还。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本院提供的借据二枚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应偿还原告欠款人民币2200元。原告主张按每元月息0.02元计算利息,因原、被告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应从2002年6月28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利息至欠款还清为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娜仁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立即偿还原告娜仁图雅欠款人民币22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02年6月28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欠款还清为止)。如果被告未按判决中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娜仁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河日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