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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82民初436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原告任丽娟与被告贺连生、任富荣、第三人张信锋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丽娟,贺连生,任富荣,张信锋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河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82民初436号原告:任丽娟,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王淑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原告任丽娟母亲。被告:贺连生,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被告:任富荣,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第三人:张信锋,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丽娟与被告贺连生、任富荣、第三人张信锋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丽娟于2016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丽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任丽娟负担。审 判 长  卫俊莲代理审判员  张建东人民陪审员  闫 伟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