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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1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02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与陈海涛,陈惠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陈海涛,陈惠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187号之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洲十一街民生银行大厦一至五层、十一至二十五层。负责人吴新军。委托代理人孟晋燕,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芳,广东华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海涛,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被告陈惠儿,住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诉被告陈海涛、陈惠儿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15187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告陈海涛、陈惠儿名下价值942598.17元的财产。现原告向我院申请解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海涛、陈惠儿名下价值942598.17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曾 雅 斯人民陪审员 雷 南 山人民陪审员 肖 晓 璐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曾鸣(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