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7执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李红琴与武汉市新洲区小红帽家常菜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琴,武汉市新洲区小红帽家常菜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117执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红琴。被执行人武汉市新洲区小红帽家常菜馆,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该店经营者王小平,女,196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新洲区阳逻街高潮村邱余陶326-2号,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的(2015)鄂新洲阳民初字第00282号民事判决,于2016年1月14日向被执行人武汉市新洲区小红帽家常菜馆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汉市新洲区小红帽家常菜馆向申请执行人李红琴给付赔偿款18984.72元,但被执行人武汉市新洲区小红帽家常菜馆至今未全部履行。本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市新洲区小红帽家常菜馆是个体工商户,王小平系该店实际经营者、业主。本院依据(2016)鄂0117执66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2月2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武汉市新洲区小红帽家常菜馆经营者王小平的银行存款21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拔被执行人武汉市新洲区小红帽家常菜馆经营者王小平的银行存款5000.00元到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账号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应军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马 攀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