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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202民初1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润兰与被告大同市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润兰,大同市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202民初1733号原告李润兰,女,汉族,住大同市城区。被告大同市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向阳西街。法定代表人郭永刚,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润兰与被告大同市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润兰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大同市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同市XXX号楼房及XXX车位,并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提供诉讼保全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润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大同市阳光嘉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大同市迎宾街凯德世家小区16幢1单元1802号楼房及B2—B—620车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建超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