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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402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武会根诉张基康借款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会根,张基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402民初994号原告武会根,男。被告张基康,男。原告武会根诉被告张基康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2日受理后,按照原告武会根提供的被告联系地址无法送达应诉手续。经询问,原告亦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供被告张基康的其他联系方式或办理公告送达的相关手续。本院认为:因原告武会根无法向本院提供被告张基康的确切地址及联系方式,亦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公告送达的相关手续,致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武会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申玉青人民陪审员  赵爱兵人民陪审员  马志谦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郭育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