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民初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6-29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马汀与石一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汀,石一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8民初341号原告马汀。委托代理人马洁新(原告之父)。被告石一青。原告马汀与被告石一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汀的委托代理人马洁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石一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马汀诉称,被告石一青为原告原公司领导,2014年12月三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5万元,其中12月4日10.5万元、12月6日10万元、12月10日4.5万元,并写下借条。但被告在约定的期限内未归还借款,为此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但被告恶意躲避,电话无人接听,人也不在家中。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石一青归还原告借款25万元,并支付利息(自借款到期次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归还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石一青未作答辩及举证。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4日,被告石一青向原告马汀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马汀借款人民币拾万零伍仟元(105000),于2015年1月3日归还”。2014年12月6日,被告再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马汀借到人民币壹拾万元(100000)整,借款期限至2015年7月1日”。2014年12月10日,被告又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向马汀借到人民币肆万伍仟元(45000)整,于2015年7月1日前归还。”因被告石一青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诉至法院。庭审中,原告陈述,我与被告原系同事关系,被告以做项目的名义,让我签一份30万元借款的担保。过后,被告又称要归还这笔借款,以我的名义向华夏银行贷款10万元,被告拿到钱后,于2014年12月6日下班时向我出具了借条,并承诺这笔钱由其负责在2015年6月底全部还清;被告仅归还了两期本息,其他97919.45元是我还掉的,其中2015年3月5日归还本息4852.12元,2015年3月27日归还本金92592.02元、利息475.31元。2014年12月初,被告让我借了两笔小额贷款,一笔3万元、另一笔1.5万元,都是由被告带我去的,钱款也是由被告用的,最后是我还掉的,被告在2014年12月10日出具了4.5万元的借条。2014年12月4日借条的10.5万元由两笔组成,一笔5万元,是由被告介绍,让我向他人借款5万元,钱是被告拿的。另一笔是为了借款,被告以我的名义买了辆车,以提高信用资产,实际车也是被告使用的,大约产生了5.5万元的花费,也应该由被告承担,所以被告出具了这张10.5万元的借条。以上事实,由借条、华夏银行个人账户明细账单、还款凭证、中国银行新线借记卡历史交易明细清单、借款协议、借款合同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认为,原告马汀与被告石一青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成立有效,受法律保护。关于借款本金,2014年12月6日的借款,应以原告实际归还华夏银行贷款本息金额97919.45元为准,借款总额应认定为247919.45元。关于利息,双方未约定利息,视为不支付利息,但逾期还款的应支付逾期利息。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被告石一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诉讼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石一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马汀借款247919.45元,并支付原告逾期利息(其中以本金105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4日起,以本金142919.45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2日起,均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账号;或汇入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苏州大观名园支行,账号49×××84,汇款时请注明案号。)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14元,由原告马汀负担42元,被告石一青负担5172元。公告费300元由被告石一青负担。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76。审 判 长 顾建华代理审判员 程广超人民陪审员 傅幼敏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朱琰华 关注公众号“”